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划定了全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按照地下水“双控”管理制度要求,严格限制增加区域取用地下水量。深层地下水管理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中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相关规定执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浅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成果表
2.山东省浅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分布图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