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近日,省水利厅印发了《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我省水权交易原则、水权认定、可交易水权范围、交易规则和监管责任等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细则》明确,交易主体应本着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 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可在使用权确认的基础上,在取水许可或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细则》强调,应按照优先满足生活,统筹考虑生产用水、生态用水和预留水量的原则,立足区域实际,统筹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现状用水、节水水平、发展需求等因素,认定区域水权、取水权和用水权,积极推行非常规水水权认定。
《细则》规定,具备交易条件的水权交易原则上应当进入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农业灌溉用水户间、公共供水管网内的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一般可通过自主交易形式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可以进行水权收储,收储的水权可通过行政方式进行配置,也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化交易或者作为储备水权。
《细则》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对各类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水资源用途的合规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要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依法依规开展水权交易。
原文链接:省水利厅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