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0年,水利部印发实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我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任务要求,切实加强工作保障,全省用水调查对象名录库持续完善,各行业用水数据填报质量不断提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用水统计调查工作流程,明确质量控制要求,依据《统计法》《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及《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方案》《用水总量核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用水统计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二、《实施细则》起草过程
今年3月,我厅在总结近年工作基础上,按照水利部统一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与方案,草拟了《实施细则》。为完善《实施细则》,我厅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2022年4月15日—5月14日,在水利厅官网向社会公众层面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4月中旬,向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及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5月份再次征求了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的意见。前后共收集意见建议39条,采纳有效意见31条。6月通过了厅内部合法性审核,7月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正文包括总则、名录库建设与维护、数据填报与审核数据质量抽查与复核、会审会商、附则共六章。正文内容分6章共计2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章“总则”,明确了《细则》制定依据,实施内容,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职责任务。
第二章“名录库建设与维护”,明确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与维护的责任主体,名录信息逐级审核和名录库定期维护更新机制,定期开展抽查复核、督导检查和名录库质量评估等。
第三章“数据填报与审核”,明确了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的报表内容。明确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表格审核的频次和时间。
第四章“数据质量抽查与复核”,明确了省水利厅、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报表抽查复核要求。明确了各类抽查对象(大中型灌区、公共供水企业、重点自备水源工业企业、重点自备水源服务业等)的抽查基数和有关复核要求,以及抽查复核的时间和频次。
第五章“会审会商”,明确建立会审会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在市县层面,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内设机构及水文部门,对年度用水统计调查成果进行会审会商。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统计等单位参加。会审会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年度取用水总量核算流程、方法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区域分行业用水量、分水源取水量是否合理、可靠等。
在省级层面,全省用水总量成果经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利厅会审会商等。水利部审定后的取用水量成果,可正式编印于年度各级水资源公报。明确将公报成果主动共享有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纸质资料报送时间,以及《细则》解释主体、施行时间等。
四、《实施细则》主要创新
《实施细则》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为提高我省名录库质量,在全国名录库建设与维护统一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名录库抽查复核与督导检查、名录库质量评估的工作措施。
二是为提高填报数据质量,切实加强数据审核工作,对各类用水户和不同量级用水户填报数据以及分区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提出了具体详细的要求,更具操作性;进一步建立了取用水数据质量抽查与核查制度,明确了方法措施及具体要求。
三是建立了用水统计调查数据会审会商制度,对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审会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