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水利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2022年8月,省水利厅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服务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指导意见》;11月,双方签署了《开发性金融支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开启新阶段开发性金融支持我省水利发展的新篇章。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合作协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水利项目投资,扩大水利项目储备,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推动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助力山东现代水网、国家省级水网先导区建设,省水利厅与开发银行共同推出水利项目规划合作贷款,用于项目前期规划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水利规划合作贷款重点用于支持山东省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等国家、省、市级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保障重点工程、防洪减灾重点工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工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重点工程、数字水利建设、综合规划项目。
二、规划合作贷款主要政策
(一)贷款用途。规划合作贷款用途主要包括:用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等国家和地方重点规划以及客户规划的编制、论证、相关专项研究工作;用于前款规划项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含)之前的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研、初步设计,以及相关的勘测、实验等前期工作;规划合作贷款不得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同一建设项目只能向开发银行申请一笔规划合作贷款。
(二)授信对象。应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其他合格法人。
(三)贷款额度。用于建设项目前期规划论证等相关工作,单笔规划合作贷款不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规划编制或建设项目前期规划论证等相关工作费用预算总额的80%。对于国家重大水利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放宽贷款额度限制。属于国家重大项目的,需要提供列入国家及部委专项规划或其他依据材料。
(四)贷款期限。规划合作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宽限期)。用于国家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可根据实际需求放宽。
(五)贷款利率。开发银行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结合项目借款人信用等级、项目债项等级综合测算,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LPR由人民银行每月公布一次)。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认定标准的重大水利项目执行相关优惠利率。
(六)还款来源。规划合作贷款还款来源可以是项目自身收益或借款人自由现金流,借款人应做好还款资金安排,防止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七)担保方式。根据借款人和项目情况,可采用保证担保、资产抵押、预期收益或权益质押等担保方式,符合免担保条件的借款人,可给予信用贷款。
三、有关工作安排
(一)筹划项目。申请规划合作贷款的项目需列入国家、省或市级水安全保障规划、水网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申请规划合作贷款的重大重点项目,以及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配置规划等综合规划项目,可按照单个项目申报;对单项较小的水利项目,可由各市、县(市、区)进行统筹整合,确定统一的承接主体进行申报。如有规划合作贷款需求请填写项目需求清单(见附件)。
(二)主动对接。各地水利主管部门应指导承接主体梳理拟实施前期规划工作的项目,制定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并加强与开发银行对接。
(三)保障措施。省水利厅与开发银行依托已建立的工作对接机制,定期交流项目进展、贷款授信、投放等情况,共同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开发银行坚持“服务下沉、阵地前移”原则,协助各地做好项目策划,定期疏解难点堵点,提高项目融资落地效率,积极运用各项信贷优惠政策,降低项目融资成本,全力保障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需求。
四、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省水利厅财务管理处 高向平 0531-51767095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 王坤玉 0531-81928593
附件:水利项目申请规划合作贷款需求统计表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市联系人名单
山东省水利厅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