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安全生产投入是施工安全管理得以正常开展的前提和保障。为立足兜紧行业发展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投入机制改革,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2023年,省水利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经过2年试行,省水利厅对《办法(试行)》使用情况开展评估并完成修订,形成《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及依据
2023年省水利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412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办法(试行)》,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2025年9月-12月,省水利厅组织对《办法(试行)》实行情况、存在问题开展了多轮专题研讨评估,根据研讨评估情况对《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专家论证,形成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使用范围、计列及提取、计量及支付、使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7章共33条,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监督单位职责任务以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范围、流程、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进一步拓展使用范围
在原10大类基础上,将条目由53项增至78项,新增“自动化监测、网络安全、无人机检查器材、应急演练评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内容,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
(二)进一步提高计列底线
设计概算阶段至低费率保持“不低于建安工作量2.5%”不变;对复杂地质、新结构、特殊工艺项目,明确“应充分考虑特殊安全施工措施,适当提高费率”,堵住“一刀切”漏洞。
(三)进一步压实支付责任
招标阶段将安全生产费用列为“不可竞争费用”,禁止压减或让利;合同须单独约定支付节点,开工1个月内支付不少于50%,分包工程同步执行,防止总包截留、挪用。
(四)进一步细化计量方式
首创“清单单价+总价包干+折旧摊销”多元计量,可重复使用设备可按折旧计入;实物工程量、影像、签证、发票等均可作为计量依据,解决“花不出、计不了”难题。
(五)进一步强化过程管控
实行“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审核—法人审定”三级流程;法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 面检查,监理纳入月报,施工单位建立台账、月度统计、年度汇总,实现“花钱有痕、过程可追溯”。
(六)进一步严格监督处罚
对未按时支付、擅自压减、挪用、不监理等行为,明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结余资金实行“多退少补”,超支部分经论证后由责任方承担,形成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