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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5-18 08:50 返回

一、起草背景

2016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划定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与限制开采区的管理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2024年12月,《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的通知》(水资管〔2024〕349号),公布了新一轮超采区划定成果,要求以新一轮超采区划定成果为基础,组织划定本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2025年4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596号)下发同时印发《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二、起草过程及依据

20253月,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公布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和开展禁限采区划定、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相关工作。3-6月,前往烟台、潍坊等有关地市开展工作调研,形成初步划定成果,组织专家初核后,以一市一单方式征求了各有关地市意见。根据各地市反馈意见,多次对接水利部水资源司、水规总院、南京水科院等单位,沟通汇报有关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划定工作,《省水利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划定成果的通知》(鲁水资字〔20255号)印发,对新一轮超采区划定成果中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进行了动态评估和调整。6月,编制完成的《山东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划定方案》)通过专家审查,并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意见,根据意见建议对《划定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25132号)下发,原则同意《划定方案》,由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浅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面积为183km2;浅层地下水限制开采区25777km2。根据《技术要求》具体划定成果如下:

(一)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根据调查统计,山东省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满足供水需求的区域主要分布于城区,共涉及8个地市,16个县级行政区,划定浅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面积183km2

(二)除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外的超采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临界区划定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山东省浅层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共涉及14个地市,63个县级行政区,面积25777km2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和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等。深层地下水管理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中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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