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26年 05月 30日 星期六
山东禹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禹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全国客服热线:

0537-6702222

资料下载
技术资料 您的位置:首页 > 资料下载 > 技术资料
专家解读:山东水土保持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马良解读《山东省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2026-05-29 09:27 返回

专家介绍:马良,男,正高级工程师,博士现任山东水土保持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长期从事水土保持科技服务工作累计主持或参与省部级课题17项,获水利部大禹奖、山东省科技进步奖、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青年科技奖50余项科技科普奖励,发表SCI等期刊论文70余篇、发明专利7项全国水利***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2项曾获评第十一届山东省***科技工作者,第三届中华全国总工会“绿色生态工匠”等荣誉

近日我们请到山东水土保持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马良就《山东省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要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重点是落实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聚焦有效管住人为水土流失增量提出的政策措施。2019年11月山东省水利厅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标准化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于规范和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推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改善生态环境,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以及山东省“实施意见”的出台,我省人为水土流失监管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尤其是水利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政策文件,有必须结合新时代水土保持监管要求,结合上位文件新精神,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山东省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人为水土流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项目及生产建设活动主体在开发建设中贯彻《水土保持法》要求,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以及“三同时”制度,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改善生态环境,防治人为水土流失。

问:《办法》的出台对健全我省水土保持监管体系有哪些作用?

答:《办法》的出台,是山东省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向系统化、规范化、精细化迈进的重要标志,对健全本省水土保持监管体系具有以下几方面显著作用:

一是构建了“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立体监管体系。《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形成了省级统筹指导、市级强化监督、县级落地执行的分级负责机制。同时,强调与同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推动形成“审批—监管—执法”全链条协同,实现了监管责任在体制内的层层压实与跨部门的有效衔接。

二是填补了对“农林开发活动”的监管空白。以往监管重点集中于生产建设项目,对农林开发等活动的监管相对薄弱。《办法》***将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纳入监管范围,明确责任主体、防治要求和监管路径,特别是设立“坡度红线、时序红线、补救红线”,有效弥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对人为水土流失源头的全覆盖监管。

三是推行“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管理。《办法》强调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承诺制管理)、施工过程跟踪检查,到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的全过程监管。特别是对弃渣场、表土剥离、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等关键环节设置重点检查内容,并引入遥感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智慧手段,实现了从问题发现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提升了监管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四是强化“信用监管与社会共治”双重约束。《办法》将监督检查结果与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挂钩,对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并推动信息全国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同时,公开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增强了监管的威慑力和透明度。

五是明确“履职检查与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办法》专设“履职检查”章节,上级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履职不到位、监管缺位等问题进行问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这种“监管者也被监管”的制度设计,有力推动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担当作为。

六是推动“标准化、程序化”监管操作。《办法》细化了现场检查、验收核查的程序与标准,明确了“视同为验收不合格”的六类情形,提供了统一的《监督检查表》模板,使监管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减少了执法自由裁量空间,提升了监管的公信力与一致性。

因此《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山东省水土保持监管从单一项目管理向全域活动监管、从碎片化检查向系统化治理、从行政推动向法治与信用双轮驱动的转变。这不仅是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细化落实,更是山东省在新发展阶段推动水土保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创新,为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问:《办法》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相比原《暂行办法》,本《办法》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的深层次转变。

一是创新监管范式,从“项目管理”转向“风险+信用”双轮驱动监管。《办法》构建了一套以风险识别为基础、以信用约束为抓手的新型监管模式。体现在:①风险导向的***监管上。明确将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项目、设置弃渣场的项目、群众举报线索集中的活动等列为高风险监管对象,并要求对其进行重点或全覆盖的现场检查与验收核查。这标志着监管资源从“平均用力”转向“***狙击”,提升了监管效能。②信用约束的全链条嵌入。将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行政处罚等全流程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并直接作为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依据。特别是明确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单位实施失信惩戒,使得信用评价不再是事后标签,而是贯穿于生产建设活动全过程的行为约束工具,形成了“监管-评价-惩戒-整改”的信用治理闭环。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从“传统检查”转向“立体感知+非现场智能”融合。《办法》系统整合了多种现代化监管工具,构建了“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的立体化监管网络。体现在:①“遥感监管”更新运用。明确将遥感监管作为实现“在建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的首要手段,用于主动发现违法违规扰动图斑,改变了以往过度依赖上报、举报的被动监管模式,实现了监管触角的主动延伸和早期预警。②“非现场”与“现场”有机融合:确立以遥感、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等非现场方式为主进行普遍筛查,再以“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10%)和针对高风险对象的定向检查作为补充和深化。这种“非现场广泛筛查、现场***核实”的模式,极大优化了行政资源配置。

三是创新程序保障,从“单向问责”转向“程序正义与责任闭环”并重。《办法》在强化责任追究的同时,引入了体现程序公正和精细化管理的关键环节。体现在:①问题认定程序化。新增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在问题认定过程中必须听取责任单位的申辩和意见,且认定结果需经责任单位确认。这一创新条款赋予了监管对象程序性权利,提升了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减少了争议。②验收核查结论刚性化。与原《暂行办法》相比,本《办法》明确列出了六类“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具体情形(第十九条),如弃渣场位置不符、措施体系未落实等,使得核查结论标准清晰、刚性足,避免了自由裁量权滥用,为后续责令重新验收提供了明确无误的法律依据。

四是创新系统建设,从“部门监管”转向“体系赋能与基层共治”。《办法》不仅规定监管行为,更注重水土保持监管体系和能力的整体建设。体现在:①体系化赋能基层。强调省级对市级、市级对县级在履职检查和业务上的指导责任,并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这推动了监管标准、能力的逐级传导,旨在构建上下联动、标准统一的专业化监管梯队。②激活基层网格化治理。在农林开发活动监管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乡级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优势,做好网格化监管。这实质上是将水土保持监管的末梢延伸并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利用基层政权“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破解农林开发活动点多面广、隐蔽性强的监管难题。

综上所述,《办法》的创新远不止于监管范围的拓展,其核心在于通过“风险-信用”双驱动模型重塑监管逻辑,通过“天-地-网”立体感知升级监管工具,通过“程序正义与闭环管理”规范监管行为,通过“体系赋能与基层共治”夯实监管根基。这些创新共同指向一个目标:推动山东省水土保持监管从传统、分散、被动的管理模式,向现代、系统、主动的智慧治理范式转型,为全国水土保持监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山东方案”。




二维码
电话:0537-6702222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西路盛基国际B座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