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依法人为水土流失监管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和社会管理职能,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政治任务。2019年11月山东省水利厅印发《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标准化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于规范和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推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改善生态环境,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11月该《办法》到期后我省沿用水利部有关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随着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以及山东省“实施意见”的出台,我省人为水土流失监管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尤其是水利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政策文件,有必须结合新时代水土保持监管要求,结合上位文件新精神,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山东省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人为水土流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项目及生产建设活动主体在开发建设中贯彻《水土保持法》要求,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以及“三同时”制度,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改善生态环境,防治人为水土流失。
二、起草过程
省水利厅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两办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和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导则(试行)》等法规文件,结合近几年我省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遥感监管工作实际,起草了《山东省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初稿。经水保专家多次专题研讨,并征求各市水利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意见,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25日,在山东省水利厅网站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起草过程中,共收到反馈意见14条,采纳5条,未采纳9条。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与《暂行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调整变化:
一是增加了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管章节。长期以来,水土保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生产建设项目监管,但对各类农林开发活动(即在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的土地开(复)垦,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建设及农林产业化开发等,且未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生产建设活动),未纳入监管范围,造成监管空白。这次《办法》修订参照《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导则(试行)》(水保监督〔2023〕33号),明确了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等监管要求。
二是对生产建设项目跟踪检查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在继续保持原8项主要检查内容的基础上,对照水利部监管新要求,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新增“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和质量情况”、“弃渣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要求落实情况”等检查内容。
三是补充对设置弃渣场的项目开展验收核查的要求,并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明确了“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核查结论的条件以及后续处理意见。
四是结合2025年4月30日,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进行了***,本办法删除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等章节。
五是在水土保持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章节,增加一条问题认定程序规定,规定问题认定过程中要听取责任单位的申辩和意见,认定的问题应当经责任单位确认内容。对信用惩戒的责任追究,依照《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山东省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鲁水规字[2024]5号)等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等各参建单位均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增加了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内容。
六是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履职情况开展督查以及履职缺位、不到位情况的责任追究方式进行部分调整,新增未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或对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未采取措施的追责内容;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报批评”设定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本《办法》删减了“通报批评”责任追究方式和从轻处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