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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06-16 10:20 返回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2018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厅2021年制定《山东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评估和发布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23年12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公布《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规定更明确的制度措施和新的要求我厅依据省政府令于2024年4月对原办法进行了有必要订,印发了新的《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幅度较大,除对于原办法进行了细化外,还增加了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原则限制条件、征求意见的期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是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二是要求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三是要求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守五个“不得”。即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项目、税收优惠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关于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一是增加了评估论证环节,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进行评估,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二是完善了征求意见制度,将公开征求意见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发的重要程序,明确了征求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并明确了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要求。三是完善了专家论证制度。明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对选择专家和专家论证内容作出了规定。四是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作了衔接规定。

)关于合法性审核

一是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二是规定了合法性审核意见的效力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向政策法规处反馈,并在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办法》还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和清理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三、文件效力

修改后的《办法》条文由22条增加到48条,内容涉及规范性文件起草、禁止性事项、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布、实施后评估和清理等多个方面,对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进而深入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推进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自2024年4月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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