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22〕13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
答: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完成景区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无水事违法行为及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
(二)水利工程设施及游憩设施等安全生产措施齐全,无重大事故隐患;
(三)景区范围、边界清晰,与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或者重叠;
(四)景区管理主体明确,主要职责明确了水利风景区管理相关内容;
(五)景区内水体水质满足使用功能且不低于Ⅳ类;
(六)设有水文化和科普教育活动设施或展示场所。
依托水体水域被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不得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
问:省级水利风景区如何管理?
省级水利风景区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了申请退出与撤销命名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退出:
(一)所依托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调整导致原申报基础条件丧失的;
(二)成为饮用水水源地,与饮用水水源保护产生冲突的。
存在以下情形的,撤销省级水利风景区命名:
(一)水利风景区内发生有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出现影响防洪或供水安全的;
(三)经复核、抽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符合撤销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