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水利部2001年启动开展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认定工作。山东省水利厅在2002年组建了山东省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在推荐国家水利风景区的同时,组织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认定工作。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认定一直按照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2024年经修订更名为《水利风景区评价规范》)中的评分细则、《山东省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以及省水利厅下发的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的通知要求开展,无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工作指导。为规范省级水利风景区的申报、认定、监督与管理等工作,决定制定《山东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22〕13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二、起草过程
根据2023年水利风景区现场考察、复核、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与调研,与有关处室研究起草了《办法》初稿,经征求各市水利局、厅有关处室意见,经反复修改,于2023年12月形成征求意见稿。2024年2月6日-2月20日(7个工作日),面向全省水利行业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2024年3月1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4章23条,对申报与认定、监督与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章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管理的水利风景区除外)省级水利风景区的申报与认定、监督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水利风景区的含义,其中“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为并列关系,满足一条即可,不要求两项同时满足。还阐述了水利风景区工作指导思想以及管理职责。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共6条。依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22〕138号)《水利风景区评价规范》(SL/T300-2023)以及河湖长制工作有关要求,制定6条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基本条件,是申报的准入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在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时需要提供相应支撑材料。根据***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要求,依托水体水域被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不得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依据《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等要求,明确并规范申报与认定程序。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水利厅。省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向省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进行推荐,省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表决,由水利厅厅长办公会研究确认后,予以公布。特别强调了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名称、范围、管理机构等重大事项变更,需按原程序办理。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共10条。主要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对水利风景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负责水利风景区日常运行管理的单位是水利风景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履行监督监管责任。根据水利部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利风景区内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警示标识标牌设置,健全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组织演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水利风景区内的禁止行为。为保证省级水利风景区质量,不断提升省级水利风景区***影响力与社会认知度,省级水利风景区实行动态管理,《办法》明确了省级水利风景区“退出”与“撤销”两种情形。“退出”是指因不可抗力使省级水利风景区功能无法继续有效发挥而采取的正向调整措施,“撤销”则是指因不当行为导致的失去省级水利风景区资格。
第四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的实行时间及废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