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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9-05 11:11 返回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近年来,我省各级高度重视水文工作,基层水文“双重管理”体制不断深化,水文监测站网不断完善。及时准确的水文监测信息对各级政府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有效防御水旱灾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还为有效落实河湖长制、***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与保障。作为水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监测数据的质量。2019年开展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中,省水文系统作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被取消执法主体资格。我省各类水文监测站点数量大,海量监管任务重,我厅作为单一执法主体难以及时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亟需通过调整权责清单赋予市县有关执法权责。同时,《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与“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有关的行政处罚,为此提出强化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二、《通知》起草过程

2022年3月以来,我厅积极与省相关部门联系沟通,争取有关工作支持,在此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权责清单调整方案。学习省内省外有关经验做法、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我厅起草形成了《通知》初稿,广泛征求了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予以修改完善。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6月份正式印发《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共包含三个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要求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重要意义。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监测到准确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监测数据的质量。

二是明确了各级行政执法实施权限。针对《山东省水利系统权责清单(2021年修订)》与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有关的5项行政处罚事项、1项行政强制事项,明确了各级实施权限见附件《通知》。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要从水利系统省市县权责清单通用目录中及时认领上述事项,明晰直接实施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权责清单认领规范完整。

三是要求***履行执法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水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规范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责,持续加强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水文机构要充分发挥人员力量和业务优势,为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查处水文领域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撑。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县(市、区)水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依法履职到位。

四、《通知》主要创新

《通知》主要创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有关执法权责依法依规赋予地市实施权限,有利于基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提高工作时效。

二是鉴于水文监测设施点多面广、高度分散,充分发挥水文机构体制优势、人员力量和业务优势,健全完善巡查制度,为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查处水文领域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撑。

二是省水利厅将各级有关部门落实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职责情况纳入下步水文监测监督检查重要内容,更好推动开展行政执法,形成工作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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